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8 年 2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226 号)和 2008 年 2 月 21 日《关于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844 号)的核准,进
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和套利性机会投资,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以及本基金法律文件
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等。此外,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同时对调整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转换的数额限制相关规则进行更新,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48
II
III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IV
V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要 》 及 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境外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
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广
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
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
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
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
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
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
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
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
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首
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
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王晓晨历任基金经理的
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2011-08-15 -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 2013-09-10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2016-12-03 -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2022-04-30 -
易方达安泽 180 天持有债券 2024-01-24 -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 2013-04-22 2014-11-22
易方达货币 2013-04-22 2014-11-22
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 2016-01-13 2019-02-19
易方达新鑫混合 2018-01-31 2019-07-03
易方达纯债债券 2017-02-15 2019-09-11
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7-10-25 2019-09-11
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 2017-02-15 2019-09-28
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 2017-02-15 2019-10-29
易方达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2019-04-29 2020-12-18
易方达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2019-07-08 2020-12-18
易方达中债 1-3 年政金债指数 2019-12-03 2020-12-18
易方达中债 3-5 年政金债指数 2019-12-04 2020-12-18
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LOF) 2014-07-05 2022-05-17
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 2018-10-26 2022-06-18
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8-05-15 2022-09-08
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 2018-11-14 2024-06-20
易方达恒兴 3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9-10-15 2024-08-15
张凯頔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债券交易员。张凯頔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LOF) 2022-07-06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稳健增长混合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易方达稳健回报混合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
王丹女士,公共政策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王丹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
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2024-06-29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 易方达安泽 180 天持有债券
田鑫先生,金融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分类资产研究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员。曾任普特
南投资管理公司量化分析师,上海壹账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数据挖掘工程师,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田鑫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2023-01-11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恒盛 3 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裕如混合
易方达瑞财混合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易方达安益 90 天持有债券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LOF)
易方达兴利 180 天持有债券
鲍昀骁先生,会计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策略研究员。鲍昀骁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恒盛 3 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安益 90 天持有债券
易方达瑞财混合 易方达裕如混合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安泽 180 天持有债券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钟鸣远,管理时间为 2008 年 3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 月 17
日;张雅君,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19 日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
本公司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
王晓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同上。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固定收益)、就证券提供意见负
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王立华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师:朱小辉、陈华
联系人:王立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吴琳杰
联系人:吴琳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 2 月 3 日《关于核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8226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08 年 2 月 28 日至 2008 年 3 月 13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于 2008 年 8 月 5 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不得撤销;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其他通知义务,由于投资者未进行
查询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0.01
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效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
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
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在 T 日申购 10,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T 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10,000/(1+0.8%)×0.8%=79.3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79.37=9,920.63元
申购份额=9,920.63/2.000=4,960.32份
例二:假定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在 T 日申购 100,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100,000/(1+0.08%)×0.08%=79.9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94=99,920.06元
申购份额=99,920.06/2.000=49,960.03份
(2)B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T日申购10,000元B类基金份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额=10,000/2.000=5,000份
以上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天,T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2.0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1%=2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20.00=19,980.00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天,T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2.0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1.5%=3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300.00=19,700.00元
(2)B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天,T日B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2.0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2.000=20,000.00元
例七: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天,T日B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2.0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1.5%=3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300.00=19,700.0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
金财产。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级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级基金总份额。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2)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
(6)项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销;
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计算;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则;
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投资者发
起转换时必须一次性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前 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
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
基金。
说明: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
相关公告。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
金A类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转
入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率为0.10%,申购补差费率为1.20%,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10%=11.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11.00)×1.20%÷(1+1.20%)=130.30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1.00+130.30=141.30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41.30=10,858.70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58.70÷1.020=10,645.78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 申购补差费 额净值
回费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
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
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
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时;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
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可代为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但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业务
由各销售机构负责受理。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股票(含
存托凭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总值的 50%,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是指除了国债和央行票据等并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
证券品种。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主导债券投资,在可控风险下提高债券总收益。通过严格的信用评估、
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基金收益水平。积极运用新股申购等方式增强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
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含可转换债券)、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基
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对
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
风险;4)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5)股票市场走势的预测;6)可转换
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转债价值的判断。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
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
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
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
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
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
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
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
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及定价,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对溢价
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
a)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b) 充分分析债券发行人的产业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盈利情况、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c) 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d) 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
e) 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
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
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
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
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
券的申购。为控制基金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
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3)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风险管理
针对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的管理:1)进行独
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严格遵守信
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
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
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股票部分除新股申购(含增发)和套利性机会外,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本基金通过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性等
因素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
的大小,并根据资金成本、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险
的判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
价值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所指套利性机会指的是,在确定的期限内,预期股票投资可获得固定的收益率,
例如要约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将在严格测算交易成本、投资收益率的基础上,
参与股票的套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本基金不主动进行权证的投资。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认股权证上市后,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在权证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全价)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
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
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1) 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新股申购、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
报告;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
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新股(含增发)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
合;
(4)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
独立监督检查;
(6)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
组合时参考;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品种不低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总额的 50%,且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2、9、11、12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或者债券;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者的利益;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3,502,403,105.80 15.40
其中:债券 18,048,289,969.17 79.36
资产支持证券 86,303,115.08 0.3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031,030,990.43 4.6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52,126,617.30 4.27
E 建筑业 58,164,709.76 0.26
F 批发和零售业 15,179,274.88 0.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1,489,898.89 1.6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475,671.30 0.13
J 金融业 239,256,129.41 1.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995,936.91 0.1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02,403,105.80 15.72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55,782,747.69 10.57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深圳市分局的处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
局、汉中市略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3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1)-(3) (2)-(4)
(1)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2) 率(3) 准差(4)
日至 2014 年
日至 2015 年
日至 2016 年
日至 2017 年
日至 2018 年
日至 2019 年
日至 2020 年
日至 2021 年
日至 2022 年
日至 2023 年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1)-(3) (2)-(4)
(1)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2) 率(3) 率标准差
(4)
日至 2014 年
日至 2015 年
日至 2016 年
日至 2017 年
日至 2018 年
日至 2019 年
日至 2020 年
日至 2021 年
日至 2022 年
日至 2023 年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钟鸣远,管理时间为 2008 年 3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 月 17
日;张雅君,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19 日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将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
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和“(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
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
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年度审计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金管理人)同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十、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二十一、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
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或债券价格可能下跌,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将受到不良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二)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
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
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
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
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本基金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额
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五、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公告
净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
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因此,本基金除承担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债券市场系统
性风险外,还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
波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会议方式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9)、(10)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股票(含
存托凭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总值的 50%,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是指除了国债和央行票据等并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
证券品种。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品种不低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总额的 50%,且可转换债券不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2)、
(8)、
(10)、
(11)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流程履行了监督职责,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撤销交易,如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和指令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确认,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处理。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通
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3-12-15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 2024-01-06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1-09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 2024-01-09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 2024-01-13
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 2024-01-20
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爱柯迪(600933)非公开发 2024-03-30
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 2024-04-23
公告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直销中心取消申购和转换转入金额 2024-06-21
限制的公告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 2024-07-16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 2024-07-17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7-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 2024-08-03
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8-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 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增强回报A,易增强回报B: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04 14:55 点击次数: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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